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辦法
2021-06-19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為,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與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人委托的范圍內,對建設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 除外)以及為物資采購提供招標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fā)展改革、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yè)、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依法監(jiān)督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
第二章練習訪問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質證書,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代理資質證書。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不得存在合伙、合作經營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招標代理機構共同承擔同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營業(yè)執(zhí)照范圍承擔招標代理業(yè)務;各方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并對招標代理活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地區(qū)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除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八條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項:
(1)招標人是對項目具有行政監(jiān)督職能的主管部門;
(二)行政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為招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三)近3年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專職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招標代理機構。非招標代理機構聘用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或派出的業(yè)務代理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有至少3名經代理機構注冊的專職技術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對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開展的招標代理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1)轉讓、分包招標代理業(yè)務;
(二)轉讓、出借、倒賣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三)借用他人投標代理資格證書從事投標代理業(yè)務;
(四)無招標代理資質證書或超出招標代理資質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執(zhí)業(yè)規(guī)則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外,招標人具備下列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項:
(1)在工程技術、概算、財務、工程管理等方面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實力;
(二)有類似建設項目的投標經驗;
(三)有專門的投標機構或有3名以上的專職投標技術人員。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項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并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并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出具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承擔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一)代會中標公告;
(二)代計專招標邀請函;
(三)代訊資格預審文件;
(四)協(xié)助投標人審核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五)準備和發(fā)出招標文件;
(六)準備工程量清單;
(七) base;
(八)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回答問題,起草答辯記錄;
(九)協(xié)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
(十)協(xié)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投標;
(十一)準備一份關于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辦理招標備案手續(xù)及相關事項公示手續(xù);
(十三)代設定合同;
(10四)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應注明:
(1)招標人名稱和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二)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
(三)委托代理內容;
(四)在本機構注冊的項目負責人和兩名以上負責代理業(yè)務的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五)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六)表演期;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簽到時間地點;
(九)雙方同意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具有相應招標代理業(yè)務能力的專職技術人員從事招標代理工作。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所需的文件、資料,并對提供的文件、資料的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活動:
(1) 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以違規(guī)降價、操縱招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三)與招投標機構勾結,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規(guī)避招投標,公開招攬,暗中決定四川網站建設代理,肢解發(fā)合同;
(四)指招標代理機構不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工程建設標準和招標程序擔任招標代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低于國家標準的費用承包業(yè)務,不得以低收費為由降低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不得對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條件或收取任何費用。投標人不得收取登記。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沒收。
招標代理機構只能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銷售收取費用;投標中使用的圖紙和材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標單位退回圖紙和材料的,押金將退還。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有關招標人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招標人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請求予以拒絕。
招標人對委托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投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對自身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超出委托范圍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由投標人提供。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賄賂、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方式承包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除、歧視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不得接受招標人、投標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在同一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招標投標代理業(yè)務。同一個項目。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存在從屬關系,不得存在股東、合作經營等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招標代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這種做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第三方勾結損害招標人的利益。 , 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代理業(yè)務檔案,妥善保存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受委托代理范圍內的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檔案保存期限抄送所有人保管,有關行政監(jiān)察部門協(xié)商時應當提供。
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資質認定機構應當建立招標代理信息數據庫,記錄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專職技術人員、經營情況、不良記錄、資質認定審核等信息,并予以公布。將其公之于眾。
第四章處罰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發(fā)證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頒發(fā)資質證書,給予警告并拒絕受理。 1年內申請資格。
招標代理機構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質證書的,由發(fā)證機構處3萬元罰款,吊銷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質,并處收回其資格證書。年內不接受資格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之一的,對其招標代理機構不產生影響,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在同一個項目中從事相同的招標投標代理業(yè)務;
(三)違反招標代理合同,安排機構非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招標代理工作;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guī)定保存招標活動相關文件資料或拒絕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閱的;
(五)不會以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方式拒絕招標人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通知并批評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并依法追究招標人的責任。 3年內禁止代理業(yè)務。
第三十三條因招標代理機構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委托不具備相應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擔任招標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元和三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開除、開除職務處分。造成損失的,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取消、暫?;蛘呷∠?,由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機關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jiān)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確定。
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將處罰結果抄送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機構四川網站建設代理,并記錄在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不良記錄檔案中。屬于甲級資質代理機構的,省級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證機構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監(jiān)察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或者監(jiān)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法限制或排除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
(三)非法干預投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四)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招標代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